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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法律文化的差异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49KB

文档介绍
案件还有回旋余地。只要检察院起诉了,这个人肯定就有问题,有问题就得处理,证据不充分就降一格处理。而在美国刑事案件定罪的证据必须要做到排除合理怀疑才可以,坚决贯彻执行疑罪从无的原则,绝不会出现像我国这种折中的处理方式。Р (二)法治和人治的差异。中国法律文化中的法体现的完全是儒家的人治思想。儒家人治思想主张圣人之治,保持司法的神秘性,断案决狱依靠的不是客观规则,而是断案人的主观意志。它强调执法者的人格力量、品质、智慧,这成为审理案件的决定因素。西方法律文化中,法是后发制人的,并且毫无偏袒地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证据不足就败诉,然后用国家强制力加以处罚。法的基本职能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杜培武案的出现,正是由于一开始侦查人员的主观猜测,而后开始了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这样取得的证据失去了真实性和客观性,审判人员同样在证据存在疑问的情况下,靠主观臆断判处杜培武刑罚,案件失去公正性。而辛普森案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紧紧围绕证据展开辩论,经过法庭质证,双方交叉询问,证据是否客观、真实、合法一目了然,法官处于中立地位,衡量双方提供的证据,据此来断案,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予以认定,否则予以排除。Р 三、比较之后的思考中国法律文化的进一步构建Р 通过与美国法律文化差异的比较,不难发现美国法律文化中所崇尚的法律至上、天赋人权、权利本位、程序正义等原则可能更能为现代社会所认同,更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所以这也是我国的法律文化中需要充实和修正的部分。当然这里的充实和修正并不是指僵化的生搬硬套,而应该是一个植根于我国现有文化土壤不断进行融合和优化的过程。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来自各个不同法域的法律文化也在激烈地碰撞着,我们应该把这种碰撞视为一个良好的法律文化交流的契机,客观分析各种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取别人之长补自己之短,进一步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现代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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