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在刑事案件中,关于被告人精神状态或境况的专家证人证词不能对该被告是否具有属于被指控的犯罪构成要素或相关辩护要素的精神状态或境况表态,此类最终争议应由事实裁判者独立决定。Р (根据1984年10月12日的修改,载公法98—473,第二章第406条)Р 第705条公开专家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数据Р 专家可以意见或推理的方式作证并提供相关理由,除法庭另有要求外,不需要事先公开该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数据。无论怎样,在交叉询问时可以要求作证专家公开其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数据。Р (根据1987年3月2日的修改,1987年10月1日生效)Р 第706条法庭指定专家Р (a)指定Р 法庭可以自行决定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一项指令以说明为什么不能指定专家证人的原因,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名。法庭可以指定经当事人同意的任何专家证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指定专家证人。如专家证人本人不同意,则法庭不能指定。被指定的专家证人要由法庭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作证的责任,通知副本由书记官归档或者在当事人有机会参加的会议上出示。如果有什么发现或研究结果,被指定的专家证人应告知当事人。该专家证人的证词,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获得。法庭或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传唤该专家证人作证。该专家证人将接受包括传唤其作证的当事人一方在内的各方当事人交叉询问。Р (b)补偿Р 如此指定的专家证人有权在法庭允许的数额内获得补偿。在刑事案件和根据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包含此类补偿的民事诉讼中,补偿金在法律规定的款项中支付。在其他的民事诉讼中,补偿金将由当事人根据法庭以与确定其他费用类似的方式确定的比例和时间支付。Р (c)将指定公开Р 根据法庭的斟酌裁量,法应可以授权向陪审团公开由法庭指定有关专家证人的事实。Р (d)当事人自己选择专家Р 本条规则不限制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选择传唤专家证人。Р (根据1987年3月2日的修改,1987年10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