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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集合竞价的操纵股票市场行为的研究的论文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56KB

文档介绍
规的规定,公开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应履行及时披露所有上市公司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行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Р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和公安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联合执法对集合竞价交易行为进行监管Р 目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和管理主要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公司,关于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有证券公司业务许可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与预警制度,客户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报送于披露制度等。但是这七类制度对规范集合竞价交易行为并没有起很大的作用。证监会和公安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应联合执法,证监会应加大对证券交易的监察力度,如有内幕交易或者操纵股价的嫌疑,应该及时进行跟踪性监控,当确定是某类犯罪时应移送公安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进行立案侦查,决不可因为涉及资金和利益不较少,或者没有造成很大的损害,自己内部进行行政处罚。Р 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的权利机关,针对我国目前证券业中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首先应修改和完善关于我国现性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犯罪的立案和追诉标准、刑罚等法律法规,如打破我国现行的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二)》只根据该股票的同期成交量占总量的百分比单一标准的局面,结合证券集合竞价市场交易行为的特点,创新出符合当前集合竞价操纵股票市场行为的立案和追诉标准。其次我国的公安经侦部门结合集合竞价操纵股票市场犯罪行为的特点和手法,应不断的改善和优化集合竞价操纵股票市场犯罪行为的侦查方向、手段。Р 五、总结Р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已经初步形成规模化,层次化体系。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关于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应不断完善,本文提出“三督”的模式来以此更好的对集合竞价操纵股票市场行为的约束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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