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因此,公约是不可能的就这点提供统一的规定。Р 3.2.承租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Р 承租人有占有租赁资产的权利,按照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公约第8条在IFL和有责任采取设备的适当照顾的义务以及支付租金。供应商的义务是在国际融资租赁合同是确保标的物的法定所有权是不是缺陷,并将其转移到出租人。Р4.总结Р作为国际融资的重要手段之一,国际金融租赁已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在随着竞争的加剧和全球化贸易的增长趋势,毫无疑问,它在多业务将被使用。国际融资租赁合同总是涉及很大的数目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管辖区之间的多个政党。这些因素必然会增加很多可能不会出现在国内金融租赁业务意想不到的情况和很多的风险,。然而,由于大多数国际金融租赁交易是大项目,他们的利润是巨大的,不能在国内来实现。因此,明智的做法是商人把国际融资租赁的各个方面清楚明白决定要使用它。总之,与其他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国际金融租赁还很年轻。这是需要进一步探索的许多问题。在目前的时间,由于每一个的不同的融资情况国家,尽管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公约可以作为一个参考,但是在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出现了各方没有达成共识。例如,在一些国家,如中国和法国,但人们始终认为,在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必须包含议价购买选择权,而在其他国家,如美国,它会被认为是一项有条件买卖。另外,还是有很多的文章在公约中仍然存在争议。例如,如果承租人有权拒绝权接受租赁资产时,当供应商使逾期送达或交付与供应资产的不符合合同。如果承租人有权拒绝上述资产的权利,难道他也有拒绝的权利支付租金或取消租赁合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公约给出了这个问题的积极态度。但事实是,很多国家有相反的观点。此外,在公约中的规定无法达到每一个国际融资租赁合同的细节,所有的人都和需要遵守每一个国家“自身的规定实体法有纠结。一般来说,国际金融租赁有潜力成为国际间流行的方法,但它仍然需要发展和更加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