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事实证明作用。因为间接证据需要证明,所以便成为证明对象。Р13.对于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的关系有哪些理论观点?Р答:关于证明责任的性质,理论界争议较大,另外,由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对于证明责任的规定有所不同,所以使得这一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实行对抗式诉讼,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只能由当事人及其律师来提供,法官只扮演消极仲裁者的角色,所以,证明责任只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或者责任,而不可能出现其他的观点。大陆法系国家则不同。由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程序一般实行职权原则,对于诉讼中提出的案件事实,除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外,法院还有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这样一来,对于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就会出现不同的理解。总体上看,关于证明责任的性质先后出现过这样几种学说:权利说、义务说、责任说、败诉风险负担说、需要说、必要说、权利义务说、权利责任说等。在我国,关于证明责任性质的见解,主要有权利说、义务说、责任说和负担说等几种观点。权利说认为,证明责任是责任承担者的权利。显然,这种观点与证明责任概念的含义是不一致的。这种观点现在已很少见到。负担说认为,证明责任既非权利,也非义务,仅为当事人为得到胜诉结果而在实际上产生的必要负担。也就是说,不履行证明责任仅仅导致败诉,如果不想败诉,就不得不负担证明责任。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属于证明主体的法律责任。所谓“责任”,包括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责任,也包括在不能证明时,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证明责任不是权利,但也不是义务,因为对于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来说,他应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如果未能证明,只对自己不利,而非对他人不履行义务。义务说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之所以要负证明责任,是因为证明责任是法律要求当事人履行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不履行该义务,便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败诉的后果。Р14.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存在哪些理论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