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采暖期内, 甲方负责运行管理的人员应当填写运行调节、维修记录,按乙方要求提交有关供热运行参数。 3. 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缴纳采暖费, 并有权要求收费单位提供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对交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核实。 4. 对管护责任范围内的供热采暖设施进行管护,排查安全隐患, 10 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应当及时更新、改造。 5. 负责管护责任范围内供热采暖设施的应急处置。按本市供热管理、应急管理法规、规章的要求, 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在采暖期内实行 24 小时应急备勤。在应急处置中,需要乙方提供援助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6. 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动或改装供热采暖设施、热计量装置、扩大采暖面积或增加散热设备。确需改动供热采暖设施、增加采暖面积和采暖设施的, 应当按乙方要求办理相应的手续。 7. 依据本市有关规定, 在管护责任区域内公告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安排;在乙方进行维修、排气、室温抽测、查表、收费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 8. 乙方根据计量管理、供热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要求,需要改动、更换热计量装置的,甲方应当予以配合。 9. 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 履行《办法》及本合同其他条款中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第八条乙方权利义务 1. 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时间和热能供应方案要求, 向甲方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 加强运行工况调节, 保证供热参数符合双方的约定。 2. 有权对甲方实际用热情况进行核查, 制止甲方超标准、超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