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第九条合同的变更1.采暖建筑物的产权人或公用住房承租关系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采暖费用一并结清。甲方未告知乙方房屋产权人或公用住房承租关系的变更情况的,甲方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采暖面积、甲乙双方的电话、地址等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或其他供采暖情况等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未有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重大调整的,合同长期有效。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供热行业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正文及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事项为基本要求,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事项应当不低于基本要求。 用热人(签字): 供热人(盖章):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法人登记证书号:住宅电话: 备案登记号:手机号码: 锅炉房编码:应急联络人: 法定代表人:应急联络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