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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Р10.乙方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乙方如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Р11.乙方应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接受报修,并按照承诺时限进行现场处置。Р12.甲方有公用燃气阀门的,乙方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Р第八条违约责任Р1.甲方应当按期缴纳燃气费,逾期不缴纳的,乙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的违约金。经乙方催交后,甲方逾期Р 日仍不缴纳燃气费的,乙方有权暂停供气。Р甲方支付燃气费、违约金、管道复接费后,乙方应及时恢复供气。Р2.因乙方原因发生停气、燃气质量等事故,给甲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Р3.如下行为被视作严重违约行为:甲方破坏燃气设施、甲方超期欠费、甲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破坏燃气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盗用燃气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Р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Р 。Р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Р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选择以下第方式处理:Р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Р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第十一条附则Р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至甲方申请终止用气时,本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需改变用气性质时,双方应另行签订供用气合同,本合同自行终止。Р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Р用气人(签章): 供气人(签章):Р组织代码证书号: 营业执照号: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Р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Р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Р联系人: 经办人:Р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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