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等必要的安全检查和未定期进行巡检等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二)乙方在正常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情况下,如因甲方提供的钢瓶及其安装出现问题影响用气的,由甲方在(时间)内负责更换、修理并赔偿乙方损失。(三) 乙方应按时支付用气费,逾期不支付的,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的违约金。逾期支付达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四)乙方违反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和操作规程造成安全隐患,并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五)乙方损坏、遗失或擅自替换钢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六) 乙方在合同期内连续月/日( 时间) 未要求甲方供气的, 需书面说明原因, 否则视为从第三方进气, 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不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且有权按照 50kg 钢瓶每月元、 15kg 钢瓶每月元、 5kg 钢-- 7 瓶每月元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有权终止合同。(七)其他违约责任: 。第八条不可抗力因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有关部门调解,也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合同效力(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限至年月日止, 或至乙方申请终止用气时止。(二) 本合同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