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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49KB

文档介绍
,将未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电梯钥匙交于某物业公司使用。2007年12月2日,某物业公司观光电梯发生关人故障,有群众举报到某区质监局。区质监局对此事进行了立案处理,经调查了解,该局依据《条例》第七十一条Р“安装过程未经监督检验而交付使用的应进行处罚”的规定,对该电梯公司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七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2、罚款陆万元。某电梯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后,维持了区质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Р非法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案件的处理Р案件办理注意事项:1、现场检查记录要详实,特别是对案件的关键点(直接影响案件定性的问题)记录一定要准确无误;2、设备、配件及其它相关性事物证据要依法采取登记保存、封存或扣押措施,最好有影像证据;3、及时做好相关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尽快将违法行为固定下来;4、要对涉案产品和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充分的研究,熟悉涉案特种设备的标准及特定的参数,按照法规的要求有的放矢地进行调查取证;5、在执行财产罚时,除收缴罚款外,还要依法执行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以及违法所得。除此之外,还要格外重视行为罚的执行,如:取缔、吊销许可、恢复原状等。6、对重新安装、监督检验、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的执行一定要有见证资料。Р3某县质监局接到举报对一机械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在无任何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资质的情况下,私自焊接起重机设备。执法人员如实进行了现场检查记录,采取了封存措施,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根据《条例》的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该企业作出了下列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起重机械制造活动;2、罚款壹拾万元。然而,由于县质监局在调查取证时对现场证物的定性存在概念上的不清,对已被查封的物品处置不当,且所使用的材料明显单薄,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而涉案企业却恰恰抓住了这一点,打擦边球,钻空子,最终导致该案在行政复议后被撤销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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