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厉行节约”的原则,管好、用好中小学公用经费,提高公用经费使用效益,确保中小学正常运转。Р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应主要依据在校学生人数和定额标准,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学校的实际,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尤其要向农村教学点和规模较小的学校倾斜,最大限度的发挥公用经费的保障作用。Р本着向农村教学点和规模较小学校倾斜的原则,对不足100人的农村小学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切实保障其正常运转。Р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中小学公用经费增长机制,确保中小学公用经费逐年按一定比例增长。Р第十五条各学校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有计划、合理的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把有限的公用经费更多地用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逐步建立目标责任控制体系、综合定额管理体系、考核监督绩效体系,提高公用经费使用效益。Р第五章监督与检查Р第十六条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要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增强学校财务工作透明度。学校应建立由行政、工会、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财务审查小组,对学校公用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学校应建立年度收支预、决算报告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情况,Р主动接受师生的监督。同时,要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资金收支管理。Р第十七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将公用经费检查作为日常教育经费检查及督导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定期组织公用经费专项检查,同时建立举报和通报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Р第十八条对不按规定使用公用经费的,要及时纠正,造成不良后果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Р第六章附则Р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Р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