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一个契约,达成一个协议。他们共同放弃各自的裁判权,(还有自由行动的权利)把它交给共同体的大多数,或受大多数人委托的专门人员(即政府)。每个人都服从大多数人的决定。这样,人们就脱离了自然状态,建立了国家。怎样弥补了上述缺陷①可由大多数制定成文法律②可设立法官③可用国家整体力量支持正确判决。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有明显的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特点。1)洛克不象霍布斯那样,把统治者置于缔约的双方之外,不受契约的约束。洛克认为,统治者,即政府官员或国王,也是契约的当事人,也受契约的约束。因引,当统治者违背契约时,人民有权推翻他。2)洛克不象霍布斯那样,认为通过契约,人们把全部权利都交给了国家。洛克认为,人样缔结契约,交出的仅是自然权利的一部分,即裁判权。其余几项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没有交给国家,仍然由个人保留着。它们是不可转让的。3)洛克强调,人们把裁判权交给了大多数人,而不是交给个别的或少数的统治者,这就为他后来的民主的国家组织理论奠定了基础。4)洛克没有把自然状态说行混乱不堪。仅指出自然状态有若干缺陷。国家是为了弥补这些缺陷而建立的,这就避免了强化国家权力,限制了国家权力范围。三、自由主义的政治主张洛克是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奠基人。由他所创立的自由主义政治学说,长期以来一直是资本主义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政治理论。1、天赋人权洛克认为:每个人生来就有三种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这种权利是自然权利,即人的本性所要求,与生俱来,与人的自然存在联系一起。人们尽管有民族、等级、宗教等差别,但作为人,权利平等。(天赋:意为不是任何人授予、天然具有,)故它们是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的。(以抽象的人的概念为基础,此概念产生为历史一大进步)人们建立了国家之后,之三种权利仍然保留在自己手中。国家是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天赋权利而建立的,它不得侵犯人们的天赋权利。如果政府侵犯了人的天赋权利,人民就有权利推翻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