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④政府必须按照立法机关订立的法律行事,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不得滥用国家权力,不得损害人民利益,否则,人民有权通过暴力推翻政府、国家,组建新政府。洛克强调权力的制约,立法权制约行政权,立法权受人民的制约。五、当时的国家权力理论与现实的偏差(一)、霍布斯关于国家权力观理论与现实的偏差的论述④洛克.政府论:下摘[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页脚--为了避免英国陷入可怕的内战中,霍布斯呼唤一个强大的“利维坦”,一种有着至上权力的主权者,以解决一切宗教的纷争与世俗权力的纷争,以求取社会的长治久安。国家权力的存在不在于大与小的问题,而在于明确界限的问题。界限明确,权力反而能最大限度地保持强而有力。霍布斯虽然明确指出了国家权力的行使范围,但他却没有对防止国家权力越出界限作出有效的安排。。一方面,主人们的利益将永远处于主权者的侵害之中。另一方面,霍布斯以个人的权力作为主权者的权力边界,强调个人为了自我保存可以反抗主权者,但却反对个人为了他人而反抗主权者,以单个人的力量去对抗强大的主权者,霍布斯赋予人们的这种反抗权力在实际上没有什么意义。他反对分权,公民的个人自由依然无法获得保障。(二)、洛克关于国家权力观理论与现实的偏差的论述为了迎合当时国家的需要,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而以立法权最高,这三权分别由资产阶级掌握的议会,国王和由国王掌握的专门机构来行使。国家的权力是受道不同程度的制约的。尽管其未能区分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差异,但他已基本上抓住了分权的核心特征:只有当立法职能与政策制定和行政管理职能明确区分开来时,政府才可能受制于法律。洛克这个分权理论学说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国家立宪制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这也存在着偏差。如果拥有召集立法机关的权力的执行机关,遵照代表分配的真正比例而不是遵照它的形式,根据真正的理性而不是根据旧的习惯来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