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体现过程评价的教育理念。按考勤 10% 、作业及平时表现 10% 、平时成绩 30% 、期末考试 50% 进行评分, 其中平时成绩的评定按“上课表现、日常训练与试题测试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第二十六条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学校采用绩点来区分学生学业质量的差异。平均学分绩点是根据学生所选课程的学分数及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计算,是衡量学生学习量与质的双重量化指标。课程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关系、百分制与五级制之间的相互换算如下表: 百分制 90— 100 80— 89 70— 79 60— 69 60— 30 30以下绩点4321 0.50 ∑(所修课程学分× 相应课程考核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所修课程标准学分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评选先进、颁发奖学金、推荐升学或就业的重要依据。学生毕业第二十六条学生按专业课程设置( 教学计划) 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学校规定学分者, 准予毕业, 并由学校发给所属地市级以上教育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第二十七条实行学分制以专业课程设置的学制为基础, 基本学制为三年, 毕业时间为修满学分获得毕业时间, 提前修满学分可提前毕业, 三年仍未达到毕业学分者, 发给写实性学业证明, 持该证的学生, 可在两年内参加学校的考核和培训, 达到毕业学分者, 可换发当年期的毕业证书。德育操作评分不及格者,不得毕业。第二十八条学校积极鼓励学生把握学习机会,学习知识和技能, 学生可选修其它专业课程, 掌握多门技能, 进修学习, 参加社会就业和创业实践, 毕业前复学并达到毕业学分给予毕业。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修满学分或因故停学的学生, 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 最多可延长两年。获得必修课、限选课总得分 60% 的学生可先就业、创业, 在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内,回到学校修满学分后,可获得毕业。学籍管理第二十九条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学生正常升级后可重修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