澡安全,以及在洗澡发生意外时第一时间进行救治。而该养老院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其对张先生之死要承担责任。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相关案例:何女士某日突然接到其父所在的养老院的电话,称何先生在养老院内自杀,当护理人员发现他时,已经死亡多时了。何女士认为养老院应该对此事负责。养老院认为这属于意外事件,且何先生是自杀,在双方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养老院不对此类事件承担责任。●法官分析:某些养老院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会写明对于老人的意外伤害事件以及自杀、自残等不予负责。这是典型的免责条款,即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合同中有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老人被送入养老院后,养老院负有保护老人生命安全的责任,需要在其能力范围内避免对老人生命健康有损害的情况发生,并且当危险发生时及时制止, 防止后果严重化,否则,养老院将承担过错责任。遇第三人侵权怎么办●相关案例:某养老院内发生了手持凶器的人进入院内抢劫老人财物的事件。当遇到第三人侵权的情况发生时,老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法官分析:《侵权责任法》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有明确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使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养老院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如果养老院在安全保障上存在过错,造成了损害后果,其还是要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此时,养老院承担的是补充责任。之所以不是完全责任,是因为养老院只能在能力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养老院的安全保障力量尚达不到可以完全打击刑事犯罪的程度。护理人员失职【案例】 70岁的刘某因智力障碍痴呆,缺乏判断和自我保护能力。 2010 年1月,子女将其送至一家养老院。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包括照料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