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禁牧,承包户享受20元/年·亩禁牧补助,完成年度减畜达到草畜平衡的,享受 2.18 元/年·亩的草畜平衡奖励。五、根据前 5年平均鲜草产量核定草畜平衡区的合理载畜量为羊单位,201 0 年未存栏牦牛头、绵羊(山羊)只,折合羊单位,超载羊单位。完成三年减畜计划,达到草畜平衡需 2011 年减畜牦牛头、绵羊(山羊) 只,折合羊单位; 2012 年减畜牦牛头、绵羊(山羊)只, 折合羊单位; 2013 年减畜减畜牦牛头、绵羊(山羊)只, 折合羊单位。(注:2011 年减畜超载羊单位的 40% ,2012 年减畜超载羊单位的 40% ,2013 年减畜超载羊单位的 20% 。) 六、甲方要做好草原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工作,履行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管义务,对本村草原做好进行经常性巡查,监督乙方履行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情况; 对在禁牧区放牧、破坏围栏设施等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向县畜牧兽医局、县草原监理站报告。七、乙方须督促牧户遵守自治县落实草原生态保护奖补机制各项规定,严禁在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各类草食动物,严禁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 严格按核定的载畜量在草畜平衡草场上放牧,禁止超载。并督促牧户承担建设、改良禁牧草原的责任和义务。八、草原承包户违反禁牧和草畜平衡规定在禁牧区放牧,或者违反草畜平衡规定超载放牧的,由县草原监理站依据《甘肃省草原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对违犯禁牧规定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通知相关部门扣减草原承包户禁牧和草畜平衡补助奖励资金。九、本管理责任书的有效期限 5年,即2011 年到 2015 年,本责任书期限随国家政策期限自动延长或终止。十、本责任书一式 3份。由乡镇、村各执 1份,报县补奖办存档 1份。甲方乡镇(场)(盖章) 代表(签章) 乙方:村(盖章) 代表(签章) 2011 年6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