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四十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第四十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对新参加工作从事粮油保管、检验、防治、仓储设施设备管理等岗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严禁违反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第四十七条简易储粮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结构受损以及无设计图纸的仓房(油罐)储存粮油,应当经过专业机构安全使用鉴定后,方可使用。严禁超粮油仓房(油罐)设计容量、设计高度储存粮油,严禁存放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各类化学、化工产品,严禁存放对人体有毒、有害的各类物品和易燃易爆品。出租粮油仓房(油罐)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粮油仓储单位不得将粮油仓房(油罐)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十八条进行粮油出仓粮堆上作业,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绳(带)。安全绳(带)应当牢固系在系留装置上,安全绳(带)的长短必须保持有效。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安排熟知安全生产常识的人员予以监护。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人员的视线范围。第四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仓房、工作塔等仓储设施内的粉尘,按规定配置防粉尘设备,防止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禁止人员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立筒仓、浅圆仓等设施。第五十条储粮化学药剂应当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运送储粮化学药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运输的规定。第五十一条进行熏蒸作业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安排好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备足作业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熏蒸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