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禁止人员进入正在作业的烘干塔、立筒仓、浅圆仓等设施。第五十条储粮化学药剂应当存放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对药剂和包装物领用及回收进行登记。运送储粮化学药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运输的规定。第五十一条进行熏蒸作业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安排好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备足作业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熏蒸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二条熏蒸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缺氧危险作业和储粮化学药剂安全使用的有关技术标准,在作业区周围设立安全警示标志(识)、中文警示说明和红色警戒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储粮化学药剂进行熏蒸作业,严禁安排不具有粮油保管员职业资格或者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熏蒸作业,严禁作业人员未配备有效呼吸防护用品进行熏蒸作业。第五十三条熏蒸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熏蒸记录。熏蒸剂残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依法采取填埋等方式处置,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第五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足消防器材和防汛物资,定期对输电线路和电器设备进行检修。粮油储存区应当严格执行火源管理制度,进行用电作业必须经粮油仓储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并填写作业记录。严禁从事其他易引发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活动。第五十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进出仓作业、熏蒸作业、消防、防汛等专项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五十六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立即依法进行处理,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财产损失超过20万元的,应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了解相关情况,必要时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或协助事故抢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