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号码组成。外国人有效证件为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和有效证件号码之间预留一位。其表现形式为: XXX X XXXXXXXXXXXXXX (国家或地区代码)(预留位) (有效证件号码) 1 .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按“ ISO 3166-1-2006 ”国家及其地区的名称代码的第一部分国家代码规定的 3 位英文字母表示, 如德国为 DEU , 丹麦 DNK 。遇国际标准升级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确定代码升级时间。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所在国家或地区代码与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中第 1-3 位的国家或地区代码一致( 也为三位)。 2 .预留位 1 位,默认情况为 0 ,在特殊情况时,可填写数字为 1 至9。 3 .编制使用外国人有效护照号码,应包含全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不包括其中的“.”、“-”等特殊字符。编制使用《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为该证件号码中第 4-15 位号码。(1) 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护照号 G01234 — 56 的德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 DEU0G0123456 国家或地区代码预留位有效护照号码 DEU 0 G0123456 (2 )以在我国某用人单位工作的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 DNK324578912056 的丹麦籍人员为例,其社会保障号码为: DNK0324578912056 国家或地区代码预留位《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号码 DNK 0 324578912056 4. 数据库对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预留 18 位长度( 其中有效护照号码最多为 14 位)。编制号码不足 18 位的,不需要补足位数。 5 .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码在中国唯一且终身不变。其证件号码发生改变时, 以初次参保登记时的社会保障号码作为唯一标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