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表3。Р该定义参照《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中的“机构类别代码”部分,同时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Р登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本部门登记机构类型。Р3、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Р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按照[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及行政区划管理部门的规定。Р4、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Р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按照[GB 11714]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编制。Р5、第18位:校验码Р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Р校验算法参照了[ISO 7064] Information technology-Security techniques-Check character systems 和[GB/T 17710] 信息技术安全技术校验字符系统中的检验字符系统MOD 37-2。具体的校验码计算方法见标准中6.2.5。Р五、标准制定的过程Р2015年4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向国家标准委提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国家强制性标准立项申请,上报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草案稿)。Р2015年5月,在福建省自贸区进行标准试点,并征求北京、深圳、上海、江苏等标准化及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意见,同时在相应地方广泛征求税务等应用部门意见。Р2015年5月14日,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向发改委、中央编办、民政部、人力资源保障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征集标准起草组成员。Р2015年6月16日,标准组起草组成立。同时全国信用标准化技术工作组召开标准研讨会,起草组成员就标准草案稿进行了研讨,提出相关修改意见和建议。Р2015年6月19日,标准征求意见,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提交《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