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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全法知识讲座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45 |  大小:78KB

文档介绍
此,根据这一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同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和有效的管理办法,确保食品安全。为了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规定场所经营。根据这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确保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安全。 7 、食品生产经营者如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哪些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答: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容易受到病原体污染,成为食源性疾患特别是肠道传染病的传播媒介。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如果携带这类病原体或处于患病期间,容易通过污染食品传播给消费者,造成食源性疾病流行。因此,有必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对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作了规定,同时明确了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范围。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根据这一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保证食品不受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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