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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实施细则(试行).doc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门开具的保障性住房退出证明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其他商品住房产权登记手续。Р第二十一条区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家庭的资格进行动态管理,如发现申请人虚报、瞒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回住房,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退出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Р第二十二条保障性住房售房款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购买、改建、租赁、维修及偿还本息等,严禁挪作他用。Р第六章监督管理Р第二十三条购房人或其家庭成员(自然家庭)因购买其他住房或因受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其他住房的,30日内可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并退出其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已经购买部分产权的,退回已付房款;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的,收回住房,退还其已付房款,终身不再纳入住房保障范围。Р第二十四条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有权对保障家庭情况及住房使用情况进行入户巡查,保障家庭须配合调查。Р第二十五条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二十六条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对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Р第七章附则Р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可按本细则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细则。Р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有效期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Р 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2日印发Р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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