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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反担保合同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28 |  大小:48KB

文档介绍
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3.3 本最高额反担保措施,乙方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反担保措施,而无须逐笔办理每笔最高额反担保手续。 3.4 最高额反担保债权确定日(即决算期) ,从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第一笔保证担保业务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连续保证担保乙方均提供反担保措施,以担保甲方追偿权的实现。甲方实现追偿权时决算期到期。第四条乙方反担保保证的范围 4.1 《保证合同》项下甲方的保证债务,即:甲方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所代借款人偿还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4.2 《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违约金及其他损失赔偿金;4.3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借款人追偿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4.4 甲方向乙方主张反担保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第五条乙方反担保保证方式与期限 5.1 乙方的反担保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5.2 乙方反担保的每笔主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自每笔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5.3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 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反担保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第六条反担保保证的有效性 6.1 本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解除而解除, 不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借款人因《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解除、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乙方仍应承担最高额反担保连带保证责任; 6.2 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并购、隶属关系变更等事件而受影响。 6.3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不因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甲方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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