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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担保10.13

上传者:梦溪 |  格式:ppt  |  页数:29 |  大小:3401KB

文档介绍
其价值50万元的汽车设定了抵押,因此存在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的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规定,B公司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因此,B公司应承担50万元的保证责任。案例[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与孟某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周某)不偿还(欠款本息),由郝某清偿”,而《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双方的约定与此不符,因此不能依此项约定认定郝某承担的为一般保证。双方对于保证方式的约定不明确,依照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郝某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郝某向原告孟某偿还所担保的债务3万多元。[评析]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保证人郝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即郝某对该笔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如果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则债券人孟某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周某偿还本金利息,也可以要求保证人郝某履行还款义务。如果承担的是一般保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人郝某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孟某与郝某的借款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周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郝某可以拒绝承担保证,也就是只要主债务人周某尚存一丝偿还能力,保证人郝某就可以免赔3万多元的债务。郝某的借款合同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周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郝某可以拒绝承担保证,也就是只要主债务人周某尚存一丝偿还能力,保证人郝某就可以免赔3万多元的债务。我国《担保法》对一般保证的规定的限制比较严,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在实践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的也予以认定。除此之外,包括当事人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约定、虽然约定但不明确的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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