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 3.2.3. “B 类物资”: 3.2.3.1. 投资人为新建项目的, 投资人可从管理人指定供应商采购, 或按管理人要求的品牌与规格标准自主采购; 选择自主采购的, 投资人须在麗枫酒店开业后 1 个月内配合管理人将供应商引入管理人供应商系统,由管理人考核录入相关信息; 3.2.3.2. 投资人为在营酒店改造项目的,根据管理人要求需要重新购买的产品, 按本手册 3.2.3.1 约定执行;其他产品不在《物资采购标准与清单》规定的品牌与规格标准约束之列; 3.2.4. “C 类物资”: 投资人根据管理人要求自主采购, 并在麗枫酒店开业后 1 个月内配合管理人将供应商引入管理人供应商系统,由管理人考核录入相关信息。 3.2.5. 管理人供应链系统网址为: http://scm.:8080/ ,如有变更,以管理人另行书面通知为准。 3.2.6. 投资人未按《麗枫酒店运营手册》以及《物资采购标准与清单》约定采购, 管理人有权按以下条款对投资人进行处罚, 如投资人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管理人有权解除《管理合同》,并要求投资人按《管理合同》第 6-2 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6.1. “A 类物资”未在管理人供应链系统采购的, 将不得通过验收及开业, 直至投资人按管理人要求完成整改, 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2.6.2. “B 类物资”如不符合管理人规定的产品品牌、标准, 投资人须在收到管理人要求整改的通知后 3 个月内按品牌、标准要求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投资人须按每项产品采购总额的 20% 向管理人支付违约金, 投资人同意该违约金管理人有权从基本存款账户和营业收入中予以扣除,投资人向管理人支付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注:采购总额= 管理人供应链系统上的产品单价* 投资人实际购买数量,产品单价按供应链系统中同类产品中的最低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