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实际上未收到, 仍应视同该通知在发出的第 3 日已为另一方所收到(以挂号信回执或特快专递详情单载明的日期和主文提示为准)。 8.3 如通知地址变更,乙方应在变更后 3 日内通知对方;凡未按本条本款的约定及时发出变更通知的,另一方按照原通知地址发出的通知仍有效。第九条违约责任 9.1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交项目工作成果的(包括单项成果和全部设计成果) ,经甲方催告后 15个工作日仍未提交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9.2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相应价款,每延误一个工作日,应以本合同总价的 0.1% 计算违约金向乙方支付。 9.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且违约方在守约方以书面形式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之日起超过 15个工作日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第十条其他 10.1 在合同履行期间,一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必须经对方书面回复同意解除,否则应赔偿对方违约金壹拾万元。如甲方要求解除合同,除违约金外,乙方设计进度不到 50% 时按 50% 设计费支付,超过 50% 时按金额支付设计费;如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甲方将从应支付的设计费中扣除违约金,若不足扣除,由乙方补足。 10.2 如甲方中途要求增加设计内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3 本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10.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0.5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合同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