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准则着重强调了对使用合同制人员及其他的技术人员及关键支持人员时, 实验室应确保这些人员胜任工作且受到监督的要求。要注意这里的监督与 4.1.10 监督的区别。 5.1.2 对所有从事抽样、检测和/ 或校准、签发检测/ 校准报告以及操作设备等工作的人员,应按要求根据相应的教育、培训、经验和/ 或可证明的技能进行资格确认并持证上岗。从事特殊产品的检测和/ 或校准活动的实验室,其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 6.1 实验室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6.2 检验人员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内容基本一致, 新准则将旧准则 6.1 的培训和技术要求在该条款中表述。新准则对抽样、检测、签发及操作等岗位人员的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5.1.3 实验室应确定培训需求,建立并保持人员培训程序和计划。实验室人员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6.2 实验室应确保其人员得到及时培训。内容基本一致 5.1.4 使用培训中的人员时,应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无对应条款旧准则没有该项内容新准则在该处强调了对使用培训人员的监督措施。再次提到--- 的监督。 5.1.5 实验室应保存人员的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档案。 6.3 实验室应保存技术人员有关资格、培训、技能和经历等的技术业绩档案。内容基本一致 5.1.6 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 含工程师) 技术职称, 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 6.1 (d) 实验室技术主管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检验业务。内容基本一致旧准则只对技术主管提出了职称要求新准则不仅对技术主管, 而且对授权签字人也提出了职称要求,还明确了应经考核合格的要求。 5.1.7 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无对应条款旧准则没有该项内容,属新增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