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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新旧评审准则对照精要

上传者:梦溪 |  格式:pdf  |  页数:4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主管及各部门主管应有任命文件,独立法人实验室最高管理者应由其上级单位任命;(取消) 第10页共41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理解客户要求和法定要求的重要性传达给检验检测机构全体员工;应确保管理体系变更时,能有效运行。 4.2.10 检验检测机构应有技术管理者,负责技术运作和提供检验检测运作质量所需的资源。检验检测机构应有质量主管,应赋予其在任何时候使管理体系得到实施和遵循的责任和权力。质量主管应有直接渠道接触决定政策或资源的最高管理者。应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 4.1.11 实验室应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运作,并指定一名质量主管,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4.1.9必要时,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的同等能力; 质量负责人建议最高管理者应在管理层任命一名人员担任。 4.2.11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下述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经考核合格。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a) 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b)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5.1.6 实验室技术主管、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经考核合格。 5.1.7 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其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在本专业领域从业3年以上。(取消) 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 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与检验检测技术紧密接触,熟悉业务,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状态,熟悉所承担签字领域相应技术标准、检验检测方法和规程,熟悉报告产生的全过程和关键程序,熟悉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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