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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P5)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107KB

文档介绍
作负具体管理责任, 企业财务、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销案工作负监督责任。第二十三条企业集团总部对所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负组织和监督责任。企业集团总部应当认真组织和监督所属企业按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理和追索力度。第二十四条国资委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必要的抽查制度,以加强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第二十五条企业在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资委将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 未按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相关管理制度, 或建立的管理制度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企业实际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二)未遵循本规则规定和企业内部程序,擅自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销案的; (三) 未按照规定对账销案存资产的损失原因进行分析、整改, 因内部管理原因致使企业又产生新的同类资产损失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或者违反规定, 造成损失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的。第二十六条企业在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资委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理过程中进行私下交易、个人从中获利的; (二)将账销案存资产恶意低价出售或无偿被其他单位、个人占有的; (三)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变现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或私分、侵吞的。(四)其他严重违反账销案存管理制度规定或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则规定制定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制度。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规则规定制定本地区管理工作规则。第二十九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企业账销案存资产清理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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