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8〕72号)、《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实施方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废物转移网上报告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4〕44号)中的规定执行,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危险废物排放至外环境中。自2014年4月15日起,江苏省内危险废物转移实行网上报告制度,取消纸质联单,实行电子联单;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仍需填写纸质联单,并同时网上填报。6、经营许可证制度: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许多危险废物虽然具有较高的再利用价值,但依照法律必须交给有资质单位,企业内部环保部门应严格把关。应有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7、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按要求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生产工艺变化或有新建项目的应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编制应急演练方案,并每年组织开展演练,做好演练记录。8、贮存设施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贮存场警示标志,贮存场所做到“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需配备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收集渗滤液及贮存场所清理出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管理。应定期对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及时更换。不得混合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以免发生反应引起爆炸、危险气体释放、产生新有害物质等问题。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不得将危险废物与其他物品、生产原料、中间产物、器材混合存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贮存。贮存场所现场应配备危险废物出入库记录本,按批次记录危险废物入(出)库日期、来源(去向)、种类、数量等详细信息,并按月汇总。危险废物出入库记录应由经手人签字。危险废物贮存原始台账应保留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