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抽血用注射器及血液容器均清洁、干燥,抽血后卸下针头, 沿管壁缓慢注入容器(注意勿将泡沫注入),切勿振摇。 4.7 全血标本须按试验要求分别采用不同的抗凝剂。 4.8 细菌及细胞培养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防止杂菌污染。标本采集后,应立即送检。 4.9 为防尿液腐败,可根据检验项目加入相应防腐剂。 4.10 盛标本的容器必须清洁或无菌,提倡使用一次性容器,如一次性尿杯等。 4.11 临床采集的检验标本,应按试验要求留取,标本容器应贴上姓名和检验号。 4.12 送检标本原则上应按检验项目分别盛装,若同一标本需作数项检验而标本太少、不能分装时,则应按送检项目分别填写检验单。并在该标本容器上贴上姓名和检验号。 4.13 标本处理, 须经检验者允许方可进行, 他人不得任意处理, 以免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一般标本保留三天, 细菌培养阳性菌株保留三天( 冰箱保存), 有意义的标本应登记编号保存,有传染性的标本及被污染的器皿必须作消毒灭菌处理。 4.14 检验后查对检验项目与检验结果是否一致, 对不合理的异常结果要查找原因。必要时,要与临床医师取得联系,不能简单报告。 4.15 报告时查对检验结果等是否有遗漏。 4.16 不合格标本处理方法 4.16.1 接收检验单时, 填写不规范, 临床诊断、检验标本和检验目的、姓名、性别和检验项目填写不清楚,予以拒收。 4.16.2 血清标本应防止溶血,严重溶血应及时和采血者联系,重新采集。 4.16.3 尿液标本凡超过离留尿 2 小时、或未注明留尿时间、或尿量不够的标本应拒收。第十二节实验室报告审核签发制度 1 目的确立检验科室检验报告审核、发放管理程序。 2 范围适用于全实验室。 3 职责由检验科科主任统一管理,专业主管负责具体事项。 4 程序 4.1 接收检验单有登记手续,做到不错、不漏,并查对书写是否符合规范。凡不符合要求者,及时退回相关科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