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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中查办案件的实践与思考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45KB

文档介绍
政机关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在具体行政行为处于复议期间和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予强制执行,这个期间大多是几个月,行政执法机关面对这种违法行为往往束手无策。(三)、人员编制严重不足,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的健康安全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无法适应面广量大的监督执法工作。卫生监督所承担了大量的现场监督、执法工作,被监督管理单位数量众多监督人员数与辖区人员数之比悬殊太大,现场监督人员严重不足,工作任务繁重,常超负荷工作;而当前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对健康的需求及卫生监督工作要求很高, 要做好监督工作, 满足群众需求显然是力不从心。监督人员疲于应付日常工作,更有创建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许多临时性工作必须完成,监督执法的力度难以体现。(四)、卫生监督队伍执法水平不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卫生监督员是卫生监督机构的组成人员,是卫生监督职能的具体承担者和履行者,是卫生监督行为的载体。随着整个社会生活水 10 平的提高,社会经济活动的丰富,卫生监督工作面临的形势更加复杂, 工作量更大, 对监督队伍整体和个人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卫生监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偏低且专业结构不合理,业务水平不高,与当前的工作要求有差距。卫生监督工作是政策性、专业性的集合体,承担着为人民健康服务、为促进县域经济建设服务的任务,工作繁重、责任重大。因而,卫生监督员的高素质是实施强有力卫生监督执法的关键环节,不仅要求卫生监督人员要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求他们必须熟练掌握行政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从目前的卫生监督人员的专业构成情况来看,我所卫生监督员大部分都是从各医院、乡镇卫生院考调来的医务工作者, 专业结构单一,法律素质不高,不适应当前卫生监督综合执法的要求。监督员对卫生执法的专业性、技术性认识不足,对行政法律法规的学习较重视的同时忽视专业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学习,在监督中常常遇到困难。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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