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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2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104KB

文档介绍
程》( SL223- 2008 ) 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由其委托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并将竣工验收结果于每年 12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和财政部。第三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要积极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水库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主体,落实管护人员和维修养护经费,建立水库长效、良性运行机制。对于完成除险加固任务的水库,因管理不善,维修养护不到位,在水库合理运行期内再次成为病险水库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合格、生产安全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第四十条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将本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地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财政部和水利部。第四十一条财政部、水利部将对中央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及项目进度、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每年 1月30 日前,财政部将会同水利部对各地上一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下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的依据。- 10- 第四十二条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虚报投资完成骗取中央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其年度中央专项资金或停止安排其下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相关省(区、市、兵团)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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