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督管理。各市县( 市、区) 环保局应提升 VOCs 监管水平,建立健全无组织排放监管体系,将石化行业 VOCs 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及时跟踪调度,督促、指导企业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石化行业 VOCs 综合整治工作将作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要考核内容。(三) 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根据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石化行业 VOCs 污染控制标准、监测标准、估算方法, 确定行业 VOCs 污染— 10—防治基准水平,全省开展企业 VOCs 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制度。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 研究有利于 VOCs 削减的财政、信贷等环境经济政策。贯彻落实国家 VOCs 排污收费办法,率先在石化行业征收 VOCs 排污费。各市县( 市、区) 环保局制定石化行业 VOCs 综合整治经济激励政策,对提前完成排查和整治,达到行业 VOCs 污染防治基准水平和削减量大的企业优先给予资金支持;对虚报数据或督查考核不达标的企业进行处罚,并公开信息;对未按期完成的地区和企业,暂停新增 VOCs 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未按期完成整治的企业,暂停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审批。(四) 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各市县(市、区) 环保局应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整治企业名单、 VOCs 污染源排查、综合整治考核结果等,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企业环境监督。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企业应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运行、 VOCs 申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污染物的释放与转移信息和监测结果、非正常工况等相关环境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鼓励企业选择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参与 VOCs 污染防治工作,为企业提供 VOCs 治理方案、排放量申报以及监测等环保服务。(五) 加强科技支撑和培训。加大对石化行业 VOCs 污染控制标准、监测标准、估算方法、优先控制物质清单、清洁生产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