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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法学教材名词释义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26 |  大小:118KB

文档介绍
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第 2 款规定:本法所称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我国现行法采用概括的方法来确定不动产,而采取除外的方法来确定动产。准不动产:汽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可以移动且不因此而损害其价值或用途,但一般法律规定其准用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所以可称为准不动产。动产可分为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可替代物,指具有共同的特征,在交易上能够依据品种、规格、数量、容量或重量等而加以确定的动产。(如煤、汽油、砖头、粮食) 不可替代物指, 无法在交易上依据品种、规格、数量、容量或重量等而加以确定的动产。( 如我国古代的《清明上河图》、个人定做的家具以及所有使用过的物品) 10.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物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物的用途及价值划分。可分物指经分割不改变其性质或者影响其用途的物。如一吨大米。不可分物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或者影响其用途的物。如一批马、一幅画、一辆汽车。 11. 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依据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来进行,是交易方法的区别,而非物本身的区别。特定物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者其他事实具体指定的物。不特定物也称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质量、数量抽象指定的物。特定物与不特定物的区分决定了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区分。 12.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依据物在流转过程中所受限制的程度为标准进行划分。流通物指可以作为交易标的物的物。限制流通物作为交易标的时, 可能受到交易主体、须经审批程序等方面的限制。( 如要求文物的买受人为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 禁止流通物是指不得作为交易标的物。(如医疗废弃物、淫秽书画。) 13. 债权物权化【 04】债权逐渐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如法定性、排他性等。其典型是租赁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 14. 物权的优先效力本书认为物权的优先效力不仅包括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也包括同一物上存在多项物权时其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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