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无奖金,积极努力争取尽快回科上岗。待业 3--6 个月核发 60% 全额工资无奖金。待业 6 个月以上给予解聘。 4. 落聘上交院部待业如不上班, 扣发全部工资。超过 6 个月院内除名。 5. 老弱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而落聘人员, 院长可安排力所能及工作, 但在奖金、工资待遇方面应同被聘人员有所差别, 发放标准由院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 6. 因文化、技术水平或由非专业改学卫生技术不能胜任工作的落聘人员如外出学习、深造应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学费自理, 回单位后按工作需要履行聘用手续方可上岗工作。(七)设立院长、科主任、护士长等岗位津贴。第五节人事调动人员调动必须坚持岗位工作需要,专业对口,按正常程序办理。(一)院外调转 1. 外单位人员要求调入我院必须是岗位专业急需人员, 调入对象需由相关职能部门考核,评定后递交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2. 凡属院外调来或分配到医院工作人员。一律到人力资源部报到,经院长办公会根据医院科室需要,研究决定分配到有关科室。并由人力资源发通知单,分配人员持通知单到科室报道。 3. 要求调出医院工作人员,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所在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相关职能部门、主管院长签署意见, 一般人员由院长审批并签署调出意见, 卫生技术人员中主治医师以上、科主任、护士长由院长办公会审批并由院长签署调出意见, 最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调出手续。 4. 调入、分配、进修返回医院工作及在职读研人员,5 年内不准调离医院。(二)院内调动 1. 科主任(副主任) 、护士长(护士长助理) ,一般不宜调动,如确因工作需要调动, 由主管院长、医务科、护理部提出建议, 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2. 医生及其它专业比较强的医务人员, 由医务科提出建议, 会同人事与有关科室商定后,报主管院长,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3. 护士: 由护理部提出建议, 会同人事与有关科室商定后, 报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