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机构的认证。3.2.7电子记录3.2.7.1“电子记录”是文本,图形,数据,音频,图画的的任意组合或是可以通过电脑系统创建,修改,维护,归档,检索的其他数字形式的信息表达。当使用一个创建电子记录的系统(炉子控制,记录,监控和数据采集),且系统在2006年9月以后购买或电子记录是在2015年(本次版本修订以后3年)创建的,则应符合下列要求:3.2.7.1.1该系统必须创建未检测就不能改变的电子记录。3.2.7.1.2系统软件和播放工具提供了一种检查和编译记录数据的方式,但是不能提供任何改变原数据的方式。3.2.7.1.3系统应提供生成的记录准确,系统应有准确生成可读的,电子形式的,适合检查、总结和复制人完整的副本的能力。3.2.7.1.3.1该系统应有提供记录被审查过的证据的能力-如通过记录电子审核,或用打印物理标记表明记录被审查过的方法。3.2.7.1.4该系统应该支持在整个记录保存期数据能被保护、保留和精确检索记录。确保硬件和软件在3.7规定的记录保存期内正常运行。3.2.7.1.5该系统应该提供方法(如:密码)来限制个人授权文件的访问。3.3热处理设备3.3.1在图1中定义的炉子分类是基于指定炉子类型,或者当没有指定具体炉型时,炉子的类型应满足被处理材料的材料规范中建立的温度均匀性要求。仪器类型由仪表所用的热处理装置的控制,记录或表明所要求的温度的水平定义。系统精度测试、炉温均匀性测试的间隔,控制、监视和记录仪器的校检都基于炉子的组合类型和仪表类型。(见表3,6,,7,8,或9)炉子类型炉温均匀性范围(℉)(1)炉温均匀性范围(℃)(1)1±5±32±10±63±15±84±20±105±25±146±50±28(1)均匀度范围要求是由正在处理材料的规范确定。图2-炉子类型均匀性范围3.3.2炉子仪器配置分类要求如图3所列仪器类型传感器(S)的仪器类型要求ABC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