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吸收直接投资方式与股票筹资相比,其履行的法律程序相对简单,从而筹资速度相对较快。它不需要审批,不需要你在财经类报刊上所看到的招股说明书等等;(4)从宏观看,吸收直接投资有利于资产组合与资产结构调整,从而为企业规模调整与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客观的物质基础;也为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与完善提供了条件。Р但吸收投资方式也存在一定的缺点,主要表现在:(1)吸收直接投资的成本较高。因为你要让别人参与利润分红,如果你的公司有可观的利润的话,这笔分红将大大高于你举债的成本。这也就是一些业绩好的企业倾向于举债的原因;(2)由于不以证券为媒介,从而在产权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吸收投资,容易产生产权纠纷;同时,由于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能力较差,因此不利于吸引广大的投资者的投资,也不利于股权的转换。Р8.普通股股东有哪些权利?Р答:普通股股东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权利:Р(1)经营收益的剩余请求权。公司的经营收益必须首先满足其他资本供应者(如债权人、优先股股东)的收益分配的要求之后,剩余的才由普通股股东分享,普通股股东拥有的只是经营收益的剩余请求权。这就是说,公司经营得到的利润只有在支付了利息与优先股股利之后,剩下的才能作为普通股股利进行分配。所以,如果公司的经营收益不高,不足以支付利息以及优先股股利的话,普通股股东不但得不到任何收益,还要用以前的收益偿还利息;相反,如果公司经营得好,获得了高额利润的话,那么也可以有得到丰厚的收益,而债权人则只能享受固定的利息收入。Р(2)优先认股权。普通股股东是公司资产所有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因此,公司在发行新股时,为保持他们对公司的控制权,他们有权优先认购,以保持他们在公司总的股份中所占的原有的比例。股东认购新股时的价格通常比股票的市场价格要低,所以优先认股权是具有一定的价值的,这个价值称为“权值“。如果股东不想购买新增的股票时,可以将认股权转让他人,或在市场上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