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生委员会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各体检机构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2)应届毕业生一般由所在中学组织集体前往市、县(区)招办指定的高校招生体检站参加体检。往届生和社会人员应按本人报名地招办公布的时间,自行到指定体检站参加体检。(3)高考结束后,报考军事院校(含“国防生”、“军校无军籍学员”,下同)的考生还须进行军检、面试,报考公安、政法院校的考生,还须进行面试和体能测试。这部分考生,应按本人报名地招生办公室发布的时间和地点,自行前往参加由省军区组织的军事院校招生体检、面试或由省公安厅、司法厅,有关公安、政法院校等组织的面试和体能测试,军检、面试或体能测试合格后方可报考相关院校。(4)体检结论是考生填报高考志愿的重要依据之一。体检工作结束后,由市、县(区)招办将体检结论通知考生本人。体检表由市、县(区)招办留存,并按有关要求将信息输入考生的电子档案。13、如何正确理解体检结论,选报相关专业?答:(1)教育部、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涵盖了普通高校的普通专业和航海类等特殊专业的身体要求。军事院校和招收“国防生”、“军校无军籍学员”的专业按《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后发[2006]6号)执行,公安类院校(专业)按《关于印发〈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政治[2000]137号)规定执行。为方便查询,我省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等材料将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中的有关身体要求,增印在《普通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