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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律讲座1

上传者:梦溪 |  格式:ppt  |  页数:54 |  大小:1489KB

文档介绍
损害赔偿问题)。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 概念: 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 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 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 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 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5、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1、财产所有权问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亦即,明确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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