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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核人、负责人的签名和签署日期,负责人签名应当明确表示是否同意报账。第十一条卫生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管理,严格按照《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卫生专项资金设备与物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卫规财发〔 2007 〕2号)规定执行,严禁变为私有财产。第十二条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严禁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和基建等, 严禁用于发放各种福利支出。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使用,应按《江西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社〔 2004 〕60号)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四条项目完成后,应对项目执行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考评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项目管理方案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等为依据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管理方案中规定的工作任务数量和质量等完成情况; (二)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包括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项目的重视程度、组织协调力度、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制定与落实等; (三)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情况,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 (四)项目实施的效果,包括项目实施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项目持续影响等; (五)其他。第十五条项目执行单位应按要求开展自评和考评工作,定期对本单位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项目组织管理、财务状况及项目成效进行考核、分析;项目完成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绩效考评,并提交考评报告。第十六条医院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对项目资金使用不合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一经发现,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2010 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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