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对婚姻的确认,但是它并不包含对婚姻持续与否的强制,而且这种对离婚事由的限制完全摈弃了当事人合意的契约,而任意地增添某些条款,这显然也违背了婚姻法立法的本意。婚姻法仅仅在于一种确认、保护和规范,而不能包括对离婚的限制;国家不能以任何形式限制婚姻中双方解散他们自己的合意,解散他们私人的契约。所以当新婚姻法在第四章列举出五项准予离婚的事由时,让人觉得好笑,因为它仿佛有限制别人离婚的权利似的。婚姻法只有是它应该的那样子时,它才能对婚姻关系起着良好的作用;否则,即使婚姻法看上去是符合社会道德的,它仍然对人类的婚姻有着不可限量的破坏作用。一、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和修订前的婚姻法相比,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法定财产制规定的更具体,可操作性更强①。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沿用了修订前婚姻法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并且进一步对法定财产制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使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得到比较清晰的界定,在当事人双方出现婚姻纠纷时有利于共同财产的合理分割,有利于保护在财产分割时弱势一方的利益。(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也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2、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男女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