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部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评估结论和安全监测方案进行全面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及安全监管人员应对防护方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因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原因, 使安全评估结论和安全监测方案得不到落实,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开工, 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及行业部门要求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单位, 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理。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情况和安全监测方案以及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 并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作安全评估、安全监测或安全评估、监测情况和制定相应措施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将视为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应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整改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地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专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强化施工管理和安全技能培训, 不断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安全评估机构、监测机构的安全评估和安全监测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 方可从事本岗位工作。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安全评估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对因未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和安全监测或因安全评估和安全监测措施不落实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破坏或事故的, 应视情节轻重,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停工、罚款、停业整顿、降级、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暂停、吊销个人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