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Р第五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Р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Р(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Р(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Р(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Р(四)施工质量控制情况;Р(五)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Р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Р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Р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结束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Р(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文件;Р(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Р(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Р(四)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Р(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Р(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Р(七)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Р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