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搞好比例限额和增资额的审查、核定工作, 并将核定方案报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劳动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执行,由劳动部、财政部下达增资指标。增资指标要严格控制使用,不得突破。十四、企业聘任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所需增加的工资,其经费列支办法按财政部[ 1988 ] 财工字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十五、《试行条例》由各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党委宣传、组织、经济主管部门以及人事、劳动、财政、工会、共青团组织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协助领导小组做好这项工作。十六、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在专业职务评定工作中要发扬风格,讲求奉献精神,用实际行动做好表率,树立政工干部的好形象, 保证评聘工作的圆满完成。十七、中央宣传部负责对《试行条例》进行解释。附件: 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不具备学历者进行考试的办法按照《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要求, 在进行专业职务评定时, 除了要考核申报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外,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者, 要进行必要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为此, 特就首次评定工作中考试办法作如下规定: 1. 考试的课目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革命史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 2. 复习考试范围: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革命史不超过广播电视大学或党校干部专修科有关课程的教学大纲(复习教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自定)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不超过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举办的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函授班授课内容范围( 主要教材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讲座) ,有关举办函授班的时间和其它事宜,由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另行通知)。 3. 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