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燃、难燃材料装修。 7.3 “三小”场所配电线路敷设方式应按照 GB 50016 执行。 7.4 “三小”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超负荷使用; b) 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c) 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 d) 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e) 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7.5 电动车应使用匹配的适配器充电,且宜在室外停放和充电,当停放在室内时不得停放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部位。 7.6 “三小”场所应安装防火型漏电开关。 8 经营者职责“三小”场所经营者必须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a) 必须签署防火自律公约; b) 应每日开展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以及用火用电用气、可燃物等安全情况;发生火灾时应组织室内人员及时疏散; c) 应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应知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灭火器材的位置;应会报火警、会逃生自救、会使用灭火器材; d) 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9 其它 9.1 “三小”场所中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 GB 50140 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逃生缓降器的配置应符合 GB21976.1 的规定。 9.2 一定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隔墙的做法应符合 GB 50016 的规定。 9.3 消防卷盘或简易消防水龙应符合 GB 50974 的规定。 9.4 “三小”场所内的装修应符合 GB 50222 、 GB 50354 的规定。 9.5 “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