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绳梯和缓降器的培训)。Р5.4 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时,居住部分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Р Р 6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Р Р6.1 城中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片区内需水量最大的一Р座建筑确定。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Р管网或其他可利用的水源不能满足片区的室内外消防用水Р总量时,应根据片区的规模修建 300-500 m3 的消防水池。Р消防水池应靠近消防车通道或消防车回车场(道),并应Р设有供消防车取水的专用取水口。Р6.2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 120 m,消火栓保护半径不Р 5Р应超过 150 m。室外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每栋建筑均位于两Р个室外消火栓保护范围内。Р6.3 总层数 6 层以上的建筑宜设置屋顶消防水箱。消防用Р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箱应有保证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Р术措施。Р6.4 相邻建筑的屋顶水箱可连通共用,有条件共用竖管时也Р可以共用竖管。Р6.5 总层数超过 6 层的居住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室内Р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Р 6.5.1 室内消防竖管不应小于 DN80。Р 6.5.2 7 层及 7 层以上的楼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消火Р 栓规格为 DN65。6 层及 6 层以下楼层可不设消火栓Р 箱、消防水带及水枪,但应设消火栓接口。Р6.6 当居住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干式消Р防竖管,干管下部设有能与消防车及室外消火栓相连的接Р口,中间设置支管进入各个楼层。Р6.7 9 层以下的建筑在各个楼层已配置长度不小于 15 m 的Р消防卷盘时,可不设消火栓和干式消防竖管。Р6.8 设置在居住建筑底部的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应设室Р内消防卷盘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建筑面积大于Р150m2 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Р6.9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应配置不少于 2 具 4 kg 的 ABCР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