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b)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c)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8.3合用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不应超负荷使用;b)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c)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d)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e)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8.4建筑内的照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a)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b)使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c)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8.5合用场所内应有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其它要求9.1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9.2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GB50222和GB50354的规定。9.3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9.4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0m3。9.5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车辆装备和救援器材。9.6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