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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电子公文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20 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完成形式审核或现场审核。通过审核者予以备案, 发放“重庆市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请机构进行补正。对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备案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重庆市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凭证”,仅作为对申请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依法进行生物安全备案的凭证, 不具备对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是否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效力。“重庆市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凭证”不得进行转让和买卖。第八条通过生物安全备案的申请机构,若 BSL 实验室无可能影响其生物安全管理的情况变更, 应当在每年 12月 30 日前就其备案所提交材料是否继续有效,向原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提交“ BSL 实验室备案材料有效性说明书”。若 BSL 实验室基本信息、检测项目、负责人等与生物安全相关事项发生变更时, 应于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卫生行政部门提交“ BSL 实验室备案变更说明书”。第九条本规定公布前已经建成运行的实验室应当在本规定公布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由设立实验室的法人机构向应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第十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十二条本规定由重庆市卫生局负责解释。重庆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备案表实验室名称: 法人机构名称: 填表日期: 年月日重庆市卫生局制填表须知 1 、填表人应认真阅读表后说明、明确填表要求; 2 、填表人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完整编写各项内容; 3 、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清楚; 4 、本表一式 3 份,并附电子版; 5 、每页应当套盖法人机构印章; 6、本表适用于重庆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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