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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亲属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界限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业在原材料供应方面的依托;企业对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投资入股的企业在技术品牌方面存在的依托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是指:提供人力、资金、关系、贷款、物资、技术、设备、担保、经营项目、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或者以降低卖出价格、提高买入价格或者降低场地、设备租金,以及其他方式提供优惠条件。配偶、子女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办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个人受聘担任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经济组织高级职位;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经营;个人进行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还包括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或者依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 76 条的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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